有巢氏房屋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7-29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時報法律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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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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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某與老闆王某相熟,王某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借張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記憶體張某不用參與任何公司經營,並給予張某每月1000元的報酬。此後張某登記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甲公司的印章和張某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交由王某保管、使用,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都由王某實際控制。
  王某常常給一些文件張某簽字,張某文化程度不高,也不認識什麼字,一般都同SD記憶卡意簽名。之後,該公司與銀行產生借款糾紛,張某曾簽署了一張承諾書,內容為張某自願對甲公司向銀行的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簽字並蓋章。作為掛名法定代表人,若王某無力擔責,張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林子俊表示,當遇到有親朋好友想投資開公司,卻邀請你掛名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又不需要你實際參與公司任何管理時,一定要慎重對待;因為掛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面對較大的法律風險。
  因為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並不能實際控制和管理公司,但實際控制人通過公司名義做出的一些違法行為,卻需要掛名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公司實際由實際控制人經營和管理,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範圍由法律明確,雙方私下的約定對外並不能對抗法律的明確規定。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履行職務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在工商登記上顯示的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某,甲公司向銀行借款一事,有張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無論張某與實際控制人王某之間有何約定均不能影響甲公司對銀行的償還責任。
  而至於張某自己簽署的承諾書,只要上面的簽字確為張某本人所簽,無論張某怎樣辯稱自己只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均不影響該承諾書的法律效力;張某需要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原標題:掛名法定代表人有何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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